说到商标起名,申请人都想要一个朗朗上口,大气磅礴的名称,但一不小心就会陷入“易引起误认”或者“缺乏显著性”的坑中。
为什么这么说呢,举个例子,就明白了。第3162757号“天下酒仓”商标,申请于2002年,核准注册后,转让给邯郸某酒业公司。

从申请到现在已有20多年,但就是这样的一枚商标,照样因为起名过于大气,没能抗住无效宣告。
经过商标局审核,认定““天下酒仓”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普天之下储存酒类的仓库,其使用在指定的“烧酒”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规模、品质、储存场所等特点产生超过固有程度的误认,已构成2001年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七)项规定所指情形。”,不仅如此,还认定““天下酒仓”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普天之下储存酒类的仓库,其使用在指定的“烧酒”等商品上,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储存场所等特点,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,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,缺乏显著性,已构成2001年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所指情形。”。

《商标法》第十条、第十一条指的是商标本身“易引起误认”、“缺乏显著性”,商标名称如果过于大气,很容易沾惹上着两点。
茅台酒一直求而不得的“国酒”名称,就是因为这个原因,你叫“国酒”,你的同行不同意啊!所以,商标起名,稍微“小气”一点。
文章来源于半吨知产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侵权,联系删除
购物车(0)